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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yl6809永利检测中心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5-09-11 10:39:37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服务项目管理,激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规范社会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推动学校各项工作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二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江西省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方案(试行)》(赣府厅字〔2023〕7号)、《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第53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服务项目及经费是指由学校作为法人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承接的,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进行的,由委托方从相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以拨付的方式取得的项目及经费,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创新、技术、人才、文化、资源、公共关系等服务。纵向科研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社会服务项目应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部门结合自身学科、专业特色及资源优势,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学校相关要求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社会服务项目主要包含以下四大类:

(一)技术研发类。指依托学校通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方式开展的项目。

(二)决策咨询类。指依托学校通过政策研究、原创性决策咨询研究、法律咨询、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规划类设计、文学艺术创作、文体策划等方式开展的项目。

(三)资源服务类。指依托学校承办社会培训、社会赛事、主题会议或文化展览展示(展演)、地方文体活动等方式开展的项目,或专业性顾问(含科技副总)、活动组织等其他各类专业性社会服务工作。

(四)科技服务领军团推介类。指依托yl6809永利检测中心科技服务领军团征集的九江市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对接,成功签约的项目,项目类型为技术研发类、决策咨询类、资源服务类。

 

第三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社会服务项目及经费管理体制。

(一)科研处(社会服务办公室)作为社会服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社会服务项目认定、管理、审核,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社会服务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审计处负责对社会服务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四)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对利用社会服务项目经费购置和形成的资产,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五)各二学院是社会服务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社会服务合同签订前,各二级学院应对合同条款逐条审核把关,重点对技术条款、经费支出及使用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验收标准、知识产权权属的规定以及执行责任、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进行核查。各二级学院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社会服务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负责人遵守有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承担项目具体管理和经费监管责任;

(六)社会服务项目负责人须为学校在岗教职工,是社会服务项目具体实施的第一负责人,对社会服务项目合同的初步洽谈、项目组组建、项目执行、经费使用、项目结题、项目材料归档、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协调并处理项目合作中的问题和纠纷等环节与过程承担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在社会服务活动中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以及合同规定,规范使用经费,认真履行合同。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社会服务项目立项须签订社会服务项目合同(协议)(以下统称“社会服务合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单位部门(不含附属机构)与校外单位签订社会服务合同,一律以“yl6809永利检测中心”的名义,如有违反,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社会服务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与项目委托方协商,拟定项目合同相应条款后,报送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 社会服务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

第九条 社会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未经审核的合同原则上不予办理。

(一)签订合同前,项目负责人应了解委托方的法人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认真评估是否有能力和条件完成项目的要求。不得与无法人资格、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单位签订合同。

(二)所属二级学院审核委托方的资质,评估承担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审核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审核外拨经费的必要性、真实性等。

(三)科研处(社会服务办公室)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审核外拨经费的必要性、真实性。

(四)社会服务项目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科研处(社会服务办公室)审批,未使用合同范本的或项目经费超过50万元(不含)的合同,需提交学校法务进行审查;合同金额在100万元-400万元(不含)的须报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合同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须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五)合同文本通过审批后,由社会服务项目负责人作为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签订合同,合同文本总数为对方所需份数外加学校所需叁份(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属二级学院、科研处(社会服务办公室)各执一份),并加盖“yl6809永利检测中心科技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涉外社会服务项目合同还需按照学校涉外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查和审批。

第十一条 社会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填写《yl6809永利检测中心社会服务项目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学校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 校属企业来源的社会服务项目是指仅限受相关资质或单位性质影响,必须以校属企业作为承接单位的项目。

(一)认定范围:

1.经费来源为项目委托方拨付的经费。

2.项目类型为学校科研及社会服务项目,不含工程建设类项目。

3.校属企业为江西竞知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二)立项及经费管理

1.合同经费为3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yl6809永利检测中心校属企业来源社会服务项目认定专项审批表》,经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中心)、财务处、科研处(社会服务办公室)审批后,交至科研处(社会服务办公室)备案;合同经费为30万元(不含)至80万元(含)的项目,需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合同经费为8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需校长审批。

2.项目立项后,委托学校在岗教职工与校属企业签订技术研发合同,合同约定经费须汇至yl6809永利检测中心科研子账户。

3.学校将收取到账经费的10%作为本项目的管理费。

4.校属企业来源的社会服务项目除上述说明外,其他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社会服务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科研处(社会服务办公室)负责对存档合同及项目信息保密,非经项目负责人同意,一律不准借阅或外传。

 

第五章 项目管理及结项

 

第十四条 社会服务合同经合作各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社会服务项目实行合同优先的原则,项目组要严格履行所签订的社会服务合同。对于有明确保密条款的合同,项目负责人需切实按照保密约定做好保密措施,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约定,明确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认定为学校社会服务项目并予以立项。

(一)符合本办法要求并按规定程序签订合同;

(二)项目经费已按合同的约定汇入学校统一账号;

(三)经费使用符合学校社会服务项目及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社会服务项目中设立的子项目管理

(一)设立条件

1.技术研发类、决策咨询类的项目;

2.合同中有相关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合同中无相关约定的,技术研发类项目合同金额300万元(含)以上或决策咨询类项目合同金额150万元(含)以上,根据项目执行实际需要,可设立2-4个子项目。

(二)设立流程

1.主项目立项

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社会服务项目管理流程办理合同签订、项目立项和经费到账等手续。

2.子项目立项

主项目负责人需充分研判项目合同设立子项目的必要性和科学性。主项目审核完毕立项后一个月内需完成子项目申请设立工作,项目执行中期阶段(合同起始日期中间一个月)可再次申请子项目设立,过期不补设。

主项目负责人填写《yl6809永利检测中心社会服务项目子项目分配申请表》,经所属二级学院审批后,报至科研处(社会服务办公室)审批。

科研处(社会服务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填写《yl6809永利检测中心社会服务项目项目子项目立项协议书》,项目负责人及二级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至科研处(社会服务办公室)存档。

关于子项目承担份额,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无约定的,主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少于该项目总经费的50%,技术研发类项目每个子项目分配到账经费不少于30万元,决策咨询类项目每个子项目分配到账经费不少于15万元。

(三)相关要求

1.主项目负责人确保整个项目履约执行,对各子项目设立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并对各子项目的执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2.子项目不再设立二级子项目。

3.严禁无实质性合作内容随意拆分设立子项目,如无合同约定,原则上不得为校外人员设立子项目。

4.学校考核认定以主项目到账经费为准,个人科研业绩认定以拆分后的主项目和子项目经费为准。

5.子项目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实行主项目负责人和子项目负责人双签制度。

第十七条 社会服务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和更换项目的校内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研究内容、更换项目的校内负责人,项目组必须征得委托方同意,经二级学院、科研处(社会服务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并报科研处(社会服务办公室)与原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 社会服务项目履行过程中一旦与委托方产生纠纷,学校将冻结该项目经费支出,并责成该项目负责人积极、负责任地解决问题,直至纠纷解决。在仲裁或诉讼期间,视具体情况可以暂停该项目负责人订立同类项目合同,必要时可暂停该项目的执行。

第十九条 若项目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负责人须及时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提出合同延期或终止的处理意见,经所属二级学院、科研处(社会服务办公室)同意后,订立补充合同,并提交科研处(社会服务办公室)与原合同一同存档;补充合同签订前,科研处(社会服务办公室)将通知财务处冻结相关经费。

第二十条 社会服务项目完成后,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项。项目结项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未约定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视为结题:

(一)通过验收、鉴定的;

(二)委托方出具合同完成的证明材料;

(三)合同有效期满一年内,委托方未提出任何异议;

(四)合同任务未完成,经甲乙双方同意签署合同终止协议,报科研处(社会服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会服务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三个月内将相关结项资料提交至科研处(社会服务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社会服务项目档案实行分段管理,项目执行期间由科研处(社会服务办公室)负责保管,并在项目结题或执行终止(中止)后移交档案室保管。项目负责人应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档案、实验材料和数据的保存工作,对实验过程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社会服务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均属于学校的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除外协配套设备),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社会服务项目合同中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凡使用社会服务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均属学校所有,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服务项目经费到账后,经所属二级学院审核后,按照社会服务项目合同审查和审批,提交科研处(社会服务办公室)、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立项。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根据项目经费到款情况,为项目负责人财务立项。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社会服务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在保证课题顺利完成的前提下,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支配使用;若合同中无经费支出相关约定,项目负责人根据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据实支出。

第二十八条 社会服务项目经费实行经费包干制,使用范围包括:外拨协作费、业务费、人员经费、设备费、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外拨协作费管理

(一)外拨协作费是用于除牵头单位以外的单位合作承担本项目部分研究工作、工程施工、技术(测试)服务或设备加工等相关费用。

(二)外拨协作费需以社会服务合同书中列明的校外合作单位及外拨经费为依据,不允许以其他名义变相转拨经费‌。外拨合作经费时,需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协议),合同(协议)经科研处(社会服务办公室)审核并加盖“yl6809永利检测中心科技合同专用章”后,方可按合同和相关财务规定转出经费。社会服务合同若无列明外协单位和金额,但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委托第三方完成部分研究工作的,原则上经委托方同意并签订合同,经科研处(社会服务办公室)审核并加盖“yl6809永利检测中心科技合同专用章”,方可按合同和相关财务规定转出经费。外拨协作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70%,且外拨协作经费按金额的50%计算绩效。

(三)学校严格管理外拨协作费支出。严禁违规将社会服务经费转拨、转移到项目委托方或利益相关的单位(个人)。二级学院、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应严格履行科研经费外拨支出的监督程序和审核手续,加强社会服务项目经费的外拨管理。

(四)项目负责人对外协业务及经费外拨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并主动申明与协作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业务费

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采集数据、翻译资料、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三十一条 人员经费管理

(一)人员经费包括项目组成员、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含研究生、本科生)的人力资源费、专家咨询费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而安排的专项绩效支出。项目合同对其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无明确约定的,完成研究任务,项目结项后,剩余经费可以作为专项绩效发放。

(二)人员经费必须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 设备费

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第三十三条 管理费

学校按一定比例提取社会服务项目管理费,技术研发、决策咨询类免收管理费;资源服务类及科技服务领军团推介项目分别提取到账经费的3%作为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支持学校社会服务相关工作等。校属企业来源的社会服务项目管理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四条 若使用了学校场地的资源服务类项目,场地费的支付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绩效管理

技术研发类、决策咨询类按照项目类型,以项目当年到账经费,按照学校绩效文件规定核算项目绩效;资源服务类属于集体项目的,以项目当年到账经费,按照学校绩效文件规定核算项目绩效,绩效归属依托二级学院,由依托二级学院进行二次分配。学校科技服务领军团推介项目按照实际项目类型确定绩效管理类别。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及其附加:按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社会服务项目经费支出须按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第三十八条 社会服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的其他支出以及与该社会服务项目内容无关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定期集中办理已结题项目账务清理工作。科研处(社会服务办公室)每年底根据项目结题时间,下达需结题项目清单。结题项目清单下发后,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周期正常结题,且向科研处(社会服务办公室)提交结题证明材料的项目,结余经费可继续支配使用;结题项目清单下达三年后,仍未办理结题手续的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统筹用于学校的社会服务活动和管理支出。若因双方协商或遇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延期结题的项目,需提前向科研处(社会服务办公室)提供相关说明/证明材料,经核查属实后,可适当延长项目执行周期,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七章 风险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社会服务项目履行过程中一旦与委托方产生纠纷,该项目负责人须积极、有效地解决问题并向学校适时汇报案情的重要进展,直至纠纷解决。因项目负责人过错引发仲裁或诉讼的,视具体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给予相关处理,并可暂停该项目负责人订立同类项目合同。

第四十一条 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后明确需我方偿付的款项,由相应个人或项目承担单位按以下比例支付:先由项目经费余额、项目组已提的全部人力资源成本费(须追缴退回学校)支付。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及其所有参与项目的成员协商分担机制。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提供虚假资料申报社会服务项目的;

(二)不如实声明与合作企业的关联关系的;

(三)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

(四)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泄漏技术秘密、擅自承担社会服务项目、变相转化职务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权益的,学校可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核减年度绩效工资。

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二级学院及其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社会服务项目,由科研处(社会服务办公室)参照相关办法给予认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学校以往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社会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